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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年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

发布时间:2014-01-03 09:01来源:南海网作者:

12月26日,记者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海南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其中,海口、三亚地区最高税额标准从现行的12元调高至18元,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最高税额标准从现行的6元调高至12元,各地最低税额标准及鼓励和扶持的行业税额标准仍不变。

据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它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设置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海南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规定,海口市、三亚市、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1.5元至24元,其他征税区域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0.6元至12元,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至12元。

然而,随着近年来海南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以来,一方面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土地资源浪费闲置现象普遍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控土地利用的导向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很多原先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沿海开发地区现已变成经济较发达地区,如海棠湾、清水湾等,其现行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与土地开发现状严重不符。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利用的导向作用,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明年起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三大原则。一是适当调整原则,即在充分总结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工作经验和不足之处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发展规划,着眼当前,考虑长远,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本次调整是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地方税收收入水平、土地开发状况、海南国际旅游岛总体规划的要求等因素,将全省区分为四类地区。主要划分标准如下:一类为地级市;二类为经济较发达或沿海地区;三类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四类为少数民族落后地区或偏远地区。另外,将新设立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列入二类地区,将三沙市列入四类地区,而海南博鳌乐城医疗旅游先行区的税额标准则参照琼海博鳌经济规划区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等级差别原则。即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后,对相同地区采用相同的等级划分和级差标准。海口、三亚维持6级不变,其他地区分别按5级、4级、3级划分,确定同级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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