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起 海南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现属地管理
发布时间:2014-04-11 16:02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作者:
昨日,商报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4月4日起,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全部实现属地管理。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精神和海南省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协商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关规定,4月4日,省物价局正式发文,决定将海口地区原省物价局负责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交至海口市价格主管部门。自此,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全部实现属地管理。
今后,海口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工作全部由海口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修订、调整和完善,并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积极推进海南省物业服务产业健康发展。